公司注冊時,公司名稱的法律規范:
一、按照國家規定,機關法人、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的以 內部服務為主,同時對外營業的招待所、印刷廠、食堂、俱樂部、小賣部等 服務企業。
二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。
三、事業單位法人、科技性社會團體法人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 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,可按原名稱進行登記。其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 業,應單獨起名稱;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,可冠以主辦單位的名稱。
四、私營企業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的,應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。 外資企業如使用外國公民姓名作字號,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。 其他企業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號。
五、企業名稱中標明的行業或經營特點,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生產、經營、 服務的范圍、方式或特點,不得單獨使用“發展”、“開發”等字詞;使用 “實業”字詞的,應有所屬三個以上的生產、科技型企業。 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,應當符合國家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組織形 式不得聯用或混用。
六、外資企業名稱可根據國際慣例,其行政區劃名稱可在字號與組織 形式中間使用。
七、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,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“總”字, 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。如稱“總 公司”的,。必須有三個以上稱“公司”或“分公司”的分支機構。
八、公司注冊時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,不視為使用數字: 1、地名中含有數字的,如“四川”等。 2、固定詞語中含有數字的,如“四通”等。 3、使用序數詞的,如“第一”等。
九、外商投資企業、有對外業務的企業,具備企業法人條件,經登記 主管機關核準,可以使用外文名稱。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。其字號 可以音譯,也可以意譯。外文名稱的組成次序可根據外文書寫習慣,外文名 稱可以有縮寫,但須在企業章程中載明。
十、企業名稱可以有簡稱,并應在其章程中載明。商業、公共飲食、服 務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簡化時,應保留其字號。
十一、企業名稱在本行政區劃范圍內,可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轉讓給 另一企業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。 使用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,冠以“國際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,或不冠以企業 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,不得隨企業一部分轉讓。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、企業集團名稱以及本通知第七項和第八項所列企業 名稱不得轉讓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營期滿后,經登記主管機關 核準,合營中方可以使用該合營企業的字號。
十二、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,合同、章 程簽字之前,向登記主管機關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。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,其籌建期滿一年 的,應與籌建登記一起辦理企業名稱預先登記,統一核發《籌建許可證》。
十三、企業名稱發生爭議,當事人要求登記主管機關裁決的,應按下列 程序辦理: 1、當事人應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,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。 2、登記主管機關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和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后,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復。 3、已受理的,對有關企業名稱進行調查。 4、調查結束后,登記主管機關應先召集當事人進行協商,協商不成的, 應按申請在先、受理在先、注冊在先的原則處理,并向當事人發出裁決書。
十四、公司注冊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外國國家(地區)名稱(含習慣性稱 謂)與中國(含習慣性稱謂“中”或“華”)聯名。如“中日友好飯店”。